7.9 电气系统


7.9.1 电气设备
7.9.1.1 细水雾系统应按照 NFPA70《国家电气规范》的要求进行安装。
7.9.1.2* 所有信号系统的电路、电线的安装应符合 NFPA72《国家火灾报警规范》 ®
7.9.1.3* 所有信号线路的电路、电线的安装应符合 NFPA72《国家火灾报警规范》-6。
7.9.2 控制设备
7.9.2.1 安装标准  用于启动水雾系统的电气火灾探测和控制设备均应按以下标准安装:
         1)   NFPA70《国家电气规范》
         2)   NFPA72《国家火灾报警规范》
         3)   其它认可的标准,或按制造厂推荐的标准
7.9.2.2 监控  所有细水雾系统的监控电路均应按照NFPA72标准进行电气检查。
7.9.2.3 主/备电源  应使用经过认证的主电源和最少 24小时的备用电源来满足系统监测、信号传输、 控制和启动要求。
7.9.2.4 报警
7.9.2.4.1 系统供水和运行故障均应有报警信号。
7.9.2.4.2 故障和监控信号应包括电源故障、受监控阀门的开启(关闭)状况、水泵控制系统的故障监 控。
7.9.2.4.3 应在防护区内、系统的主要组件(如水泵、水箱)处以及连续有人的场所,提供声音及光报 警信号。
7.9.2.4.4 系统启动信号应与故障信号有显著区别,以免混淆。
7.9.3 火灾探测
7.9.3.1* 使用电气火灾自动控测系统时,其安装应符合 NFPA72《国家火灾报警规范》。
7.9.3.2 应提供认可的主电源和至少 24 小时备用电源,以完成系统要求的探测、控制和启动等工作。
7.9.3.3 在已装有探测系统的地方新安装细水雾系统时,应对该探测系统进行分析,保证探测系统符 合细水雾系统的要求并能良好工作。
7.9.4 自动和手动启动
7.9.4.1 除符合 7.9.4.2 条要求的情况外,细水雾系统均应能自动启动。该系统应配备自动喷头(独立 的热敏组件)、自动控制阀组,或独立的自动火灾探测系统,并配有规定的系统启动控制箱。
7.9.4.2 第7.9.4.1 条的要求不适合于权威部门批准的仅有手动操作的系统。
7.9.4.3 应按 5.10.3 安装系统手动启动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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